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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霖
《文渊(高中版)》 2023年07期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即AIGC,由于其“独创性”实质上来源于人工智能软件,故而其无法适用现有的计算机生成物的权属规则。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人用户运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内容被认定为“法人作品”,实际上突破了以往“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自然人用户的AIGC目前虽无判例,但若对其加以保护,仅能适用民法中有关“孳息”的规定。由于法律价值、立法考量的不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对所有类型的用户的AIGC进行恰当而平等的保护。因此,明确AIGC的著作权客体地位并明确由使用者享有其著作权,是优化AIGC著作权问题的合理路径。
人工智能;著作权

语种:中文
CN:11-9276/G
ISSN:2096-6288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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