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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育铭1 王康宇2
《文渊(中学版)》 2021年12期
1.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自己的事实的承认,对方当事人可以免除对此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个重要体现,在西方国家,“自认”被称为“证据之王”,作为免证事由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体现出了很多民法上的重要原则,自认制度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自认制度的规定逐渐完善,新《民事证据规定》对很多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仍然不能否认我国对于自认制度的规定还不够体系,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一制度缺少有效指导,笔者将对我国自认制度进行分析并在最后提出自己对于完善自认制度的建议。
自认制度;虚假诉讼;拟制自认;代理人自认

语种:中文
CN:11-9275/G
ISSN:2096-627X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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